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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9 信息来源: 财务规划股 浏览次数:


  

文件

建始县卫生局

  建始县财政局

建卫发[2011]43号


 

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建始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财经所: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38号),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建始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始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建始县卫生局 建始县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建始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印发  

  共印发35份

建始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38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鄂卫发〔2009〕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其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四条县财政局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财政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担比例,按中央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予以补助,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分级负担比例、本地常住人口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常住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卫生局按照《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八条各乡镇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落实相应补助经费。

  第九条县财政局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县卫生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县卫生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备和其他人员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商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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