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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以下统一简称为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发证机关有原始办证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或原发证机关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根据原始办证记录予以补办独生子女证。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发证机关无原始办证记录的或因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可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女方年龄超过四十九周岁的,按以下程序确认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补发独生子女证。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公示7天无异议;
  (三)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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